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刑执字第355号罪犯郭德全,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楚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德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郭德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德全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德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德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先
审判员 刘亚丽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