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51号罪犯汪程,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25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9月11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汪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三次表扬,二次记功,一次服积。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郑 云
审判员 徐 际 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