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商初字第50-1号原告苏州冠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法定代表人陈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旭日,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铖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路33号。法定代表人马成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冠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铖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开庭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冠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苏州冠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