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满。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祥。委托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满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满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文杰,被上诉人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3年承包了承德阳光四季城A4地块工程,该地块施工项目由被告公司组织施工。
被告出具的考勤表、工资表中没有原告名字,也未见原告诉称的施工负责人张学永的名字。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有劳动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交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均没有原告及其所述相关人员名单。
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郭满与被告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郭满上诉称:证人怀福印出庭证人证言及朱加连书面证人证言均证明:2013年大约3月至5月,阳光四季城A四工地工长张学永招用郭满、怀福印、朱加连等若干名力工挖土方,每天工资120.00元。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郭满与燃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郭满主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至5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郭满提交的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受雇于本案被上诉人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挖土方工作,劳动中受被上诉人管理,报酬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郭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郭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志宏
审判员 薛林儒
审判员 郑建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