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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137号

合肥市东亚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东亚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0662099-X。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东亚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安大道一侧,组织机构代码56342983-9。

法定代表人:何世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前国,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公司与合肥市东亚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肥市东亚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交的百叶窗施工合同、预算表、工程量单上加盖“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福花园项目部”和“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福花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印章,不是我公司印章,系他人私刻的,合肥市东亚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上人员签字“方卫平”、“谢长树”等不是我公司人员或授权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广福花园B地块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合肥市东亚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请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福花园项目百叶窗制作和施工工程款,因该项目合同履行地在合肥市包河区,应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至于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所提出的印章真实性等问题,宜在实体审理中查明。综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孙礼会

代理

审判员  潘 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