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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548号

王和平与郭联官、魏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和平,郭联官,魏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王和平,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联官,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魏福琴,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郭联官、魏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日即向原告王和平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元。原告王和平迄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王和平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