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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74号

蒋少文聚众斗殴罪,蒋少文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74号罪犯蒋少文,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22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4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少文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蒋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少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少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郑   云

审判员 徐 际 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