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74号罪犯蒋少文,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22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4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少文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蒋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少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少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郑 云
审判员 徐 际 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