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27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8472-1。
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道根,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周腊香,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谷天松,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道根、周腊香、谷天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