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徐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平泉县。被告张某某,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西安 来自
原告徐海华与被告张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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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徐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平泉县。被告张某某,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