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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徐海华与被告张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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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徐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平泉县。被告张某某,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