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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52号

麻建实、麻胜利与麻建国、麻香秀、麻卫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麻建实,麻胜利,麻建国,麻香秀,麻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麻建实,男,193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原告麻胜利,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系麻建实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建国,男,汉族,1937年7月29日出生。被告麻香秀,女,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系麻建国之女。被告麻卫民,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系麻建国之子。被告麻卫民的委托代理人阳帅君,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建实、麻胜利诉被告麻建国、麻香秀、麻卫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建实、麻胜利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建实、麻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麻建实、麻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廖金华

审 判 员  刘正良

人民陪审员  戴瑞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