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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329号

杨世华与曲凡会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世华,曲凡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华,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凡会,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水民初字号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凡会银行存款99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物资(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