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1904号申请人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北门街101号。法定代表人钱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千缕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爃烂村。投资人江百其,厂长。被执行人江百其,生。被执行人姚利玲,生。被执行人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太平桥村。法定代表人姚懂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懂良,生。被执行人杨晓芳,生。被执行人吴江市苏春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投资人任春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任春明,生。被执行人沈菊琴。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千缕纺织厂、江百其、姚利玲、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姚懂良、杨晓芳、吴江市苏春织造厂、任春明、沈菊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吴江市千缕纺织厂应返还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007000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自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0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上款项合计后扣除20万元,余款由被告吴江市千缕纺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被告江百其、姚利玲、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姚懂良、杨晓芳、吴江市苏春织造厂、任春明、沈菊琴对被告吴江市千缕纺织厂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3元,由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2元,被告吴江市千缕纺织厂负担1172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百其、姚利玲、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姚懂良、杨晓芳、吴江市苏春织造厂、任春明、沈菊琴对被告吴江市千缕纺织厂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88682元及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1287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江市千缕纺织厂、江百其、姚利玲、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姚懂良、杨晓芳、吴江市苏春织造厂、任春明、沈菊琴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吴江市千缕纺织厂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47000元已扣划至吴江法院,被执行人江百其、姚利玲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另案评估拍卖得款908万元。本案可分配得款186979.51元。被执行人姚懂良、杨晓芳名下的房产另案正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吴江市苏春织造厂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土地已被本院查封因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且在诉讼中,故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任春明名下苏E×××××、苏E×××××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作变现处理。以上被执行人均涉及案件较多且数额巨大,本案暂程序终结,待将财产处理完毕后统一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查明财产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勇
审判员 王进前
审判员 韩长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坤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