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24号
申请执行人:陈龙,农民。
被执行人:崔利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崔利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0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巨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