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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1024号

陈龙与崔利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龙,崔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24号

申请执行人:陈龙,农民。

被执行人:崔利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崔利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0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巨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