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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51-1号

毛海清与湖北荣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海清,湖北荣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毛海清,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荣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传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海清与被执行人湖北荣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荣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4)第10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段 勇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