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571号申请执行人董延生,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朝阳豪德广场延生装饰经销处业主,住辽宁省朝阳市。被执行人北票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北民宝初字第04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7374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延生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宝初字第04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郭志民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窦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