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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142号

李兵与沈志意、宋林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兵,沈志意,宋林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沈志意,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智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宋林娜,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智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志意、宋林娜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五万五千九百元(包括本金七十万元、违约金四万元、诉讼费六千一百元、执行费九千八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晓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