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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执字第49号

郑明月与宗琦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明月,宗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郑明月。

被执行人:宗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月与被执行人宗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宗琦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