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晋,男。被执行人卓勇,男。本院受理执行的王晋诉卓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告卓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晋向本院撤回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