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力。被执行人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力与被执行人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悦
代理
审判员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