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破字第00003-2号
申请人:怀宁县民福工贸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负责人:潘尤旺,怀宁县民福工贸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2014年12月5日,本院根据怀宁县民福工贸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怀宁县民福工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5年3月24日,怀宁县民福工贸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结果编制了债权确认表,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在本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怀宁县民福工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有五家,申报的债权额共计为1401934.71元。管理人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提交怀宁县民福工贸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核查,经核查确认,申报的五家债权总额为1328147.86元,其中第一清偿顺序债权额为72756元;第二清偿顺序债权额为59368.80元;第三清偿顺序债权额为1196023.06元。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确认的数额均无异议,怀宁县民福工贸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怀宁县民政局等五位债权人的债权成立(详见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孙 曜 武
审判员 方金才
审判员陈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