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红伟,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朱俊超,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脱脂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伟、朱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伟、朱俊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3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