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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执字第128-2号

余冰与张宝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冰,张宝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法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余冰。被执行人张宝乐。隆安县人民法院(2012)隆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宝乐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安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宝乐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安县管理部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远松

审判员  黄日强

审判员  韦 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