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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行审字第12号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与兰溪市泰兴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泰兴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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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兰行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红卫。被执行人兰溪市泰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兰土资罚(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兰溪市泰兴纺织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163.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水亭乡下方泉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兰溪市泰兴纺织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4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兰溪市泰兴纺织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恢复土地原状;4、对兰溪市泰兴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用4163.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叁仟贰佰柒拾捌元整(83278元)。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7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兰土资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3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兰土资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兰溪市水亭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唐云峰

审 判 员  陈子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胡仕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