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顾秀勤。委托代理人丁红丽。委托代理人吕海霞。被告肖飞龙。被告徐友萍。
原告顾秀勤诉被告肖飞龙、徐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秀勤的委托代理人丁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飞龙、徐友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秀勤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肖飞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息为1分2厘,被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肖飞龙与徐友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1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2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顾秀勤向本院提供被告2013年2月8日出具的借条1份、BJ320682-2012-001153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被告肖飞龙、徐友萍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飞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纪荷莲借款,当时纪荷莲没有资金,纪荷莲与原告顾秀勤协商,原告顾秀勤同意将纪荷莲应支付给其的运费100000元借给被告肖飞龙。2013年2月8日上午,在纪荷莲家里被告肖飞龙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顾秀勤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壹年,年息壹分贰厘计算,到期本息结清。今借人:肖飞龙”。其后由纪荷莲将100000元给付被告肖飞龙。因被告肖飞龙未能按约还款,原告顾秀勤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2015年1月30日,原告申请追加肖飞龙的妻子徐友萍为被告,要求徐友萍对肖飞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于同年2月5日通知徐友萍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肖飞龙2013年2月8日出具的借条1份(原件)、如皋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BJ320682-2012-001153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肖飞龙、徐友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只能依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进行缺席审理,综合判断认定本案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肖飞龙向原告顾秀勤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借到原告款项10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能确认被告肖飞龙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原告与被告肖飞龙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飞龙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徐友萍是否应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徐友萍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肖飞龙约定本案借款属于肖飞龙个人借款,但徐友萍未举证证明。本案中,被告肖飞龙向原告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肖飞龙应与被告徐友萍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肖飞龙、徐友萍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顾秀勤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1200元,并按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肖飞龙、徐友萍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冯君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