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561号原告王治海,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明,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治海与被告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周玉明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薛 靓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