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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97号

康艳艳、陈谟曦与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艳艳,陈谟曦,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康艳艳,女,198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人民大道。申请执行人陈谟曦,男,1976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康艳艳。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本院在执行康艳艳、陈谟曦申请执行与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艳艳、陈谟曦于2015年3月11日向我院提交撤销仲裁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2013)安仲裁字第180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执字第297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