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520号原告刘树峰。委托代理人邸飞,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军。被告白娥,女,生于1977年10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
原告刘树峰与被告陈宏军、白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峰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峰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峰撤回对被告白娥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佳
代理
审判员 成熙
人民陪审员 宏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