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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520号

原告刘树峰与被告陈宏军、白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树峰,陈宏军,白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520号原告刘树峰。委托代理人邸飞,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军。被告白娥,女,生于1977年10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

原告刘树峰与被告陈宏军、白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峰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峰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峰撤回对被告白娥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佳

代理

审判员  成熙

人民陪审员  宏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