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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1034号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赵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赵克新,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10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