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25号原告于耀廷。被告薛程。被告王长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于耀廷与被告薛程、王长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保险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车损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钟建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