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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25号

于耀廷与薛程、王长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耀廷,薛程,王长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25号原告于耀廷。被告薛程。被告王长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于耀廷与被告薛程、王长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保险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车损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钟建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