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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法执字523号

王荣伟申请执行白那木拉、孙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法执字523号白那木拉、孙小琴:你与王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左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限你2015年04月0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案款:37541.00元。(交付到执行局)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63.11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承办人:张德军联系电话:0475237****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