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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606号

何才悦强奸罪,何才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强奸;抢劫
当事人
何才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606号罪犯何才悦,曾用名何才越。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横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才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0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才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3月1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132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才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何才悦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才悦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92.8分,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罪犯何才悦于2015年1月2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何才悦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才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才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

审判员熊立群

代理

审判员段静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            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