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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爱法执字第459号

段维瑞与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维瑞,张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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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爱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段维瑞,男,汉族,1958年4月5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威,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维瑞与被执行人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李保秀

审判员 田立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