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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653号

安德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653号罪犯安德波,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3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安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安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德波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吴 炜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