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165号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你与吕冀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源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吕冀州支付欠款472700.36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195元;申请执行费699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