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刑执字第1651号

殷圣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651号罪犯殷圣龙,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黄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圣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殷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1年度、2012年度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殷圣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圣龙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吴 炜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