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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赵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03号

原告:赵某,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朱静审理,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赵某、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农历正月二十五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生育长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丙。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李某甲经常赌博,且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赵某、李某甲为此经常吵打,自2013年初至今双方一直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此具状起诉:1、依法判令赵某、李某甲离婚;2、婚生女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赵某的部分归婚生子李某丙所有。赵某为支持其主张,举证:1、赵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赵某、李某甲诉讼主体资格和婚生子女情况;2、结婚证,证明赵某、李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3、妇检证明,证明赵某、李某甲未违反计划生育;4、对赵某甲的调查笔录,证明赵某、李某甲感情不和;5、李某甲自书证明,证明赵某、李某甲感情不和;6、李某甲发的短信截图,证明赵某、李某甲感情不和。李某甲既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本院对赵某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赵某所举证据1、2、3与原件核实一致,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4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不予认定。证据5、6不能证明赵某主张,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赵某、李某甲于1995年农历正月二十五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赵某与李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滕佳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