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执行人毛前英,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有全,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担保人XX,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第三人)XX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但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担保人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XX在银行的存款88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