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颍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陈文英,女,193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雷,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文英诉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为城市规划管理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文英以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英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敏
审 判 员 高 丽
人民陪审员 唐美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