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行初字第00007号

陈文英与颍上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规划一审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5-17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英,颍上县城乡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颍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陈文英,女,193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雷,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文英诉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为城市规划管理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文英以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英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敏

审 判 员  高 丽

人民陪审员  唐美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