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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660号

叶平亮与程永超、王多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平亮,程永超,王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660号

原告:叶平亮,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永超,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多军,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亮与被告陈永超、王多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平亮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平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叶平亮负担。

审判员  吴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