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660号
原告:叶平亮,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永超,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多军,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亮与被告陈永超、王多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平亮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平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叶平亮负担。
审判员 吴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