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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703号

余晓君与曹睿、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晓君;曹睿;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余晓君。被执行人曹睿。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余晓君申请执行曹睿、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睿、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睿、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573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