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执字第125号

黄国兵与祁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国兵,祁国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兵,男,住四川省内江市。被执行人祁国忠,男,住甘肃省临洮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国兵与被执行人祁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祁国忠户籍在临洮县且在该地居住生活,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作委托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