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原景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宋红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原景华申请执行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红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红梅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宋红梅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