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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刑初字第91号

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吕某某(已判刑)、李某(在逃)于2014年1月至3月间,先后六次驾车到青岛市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等地,利用事先预谋的神医治病花钱消灾的手段,诈骗宋某等6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519元,分赃挥霍。其中:1、2014年1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吕某某、李某驾车窜至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以神医看病花钱消灾的手段诈骗宋某人民币1000元,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4390元。2、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吕某某、李某驾车窜至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以神医看病花钱消灾的手段诈骗徐某甲人民币8300元,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058元。3、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吕某某、李某驾车窜至胶州市李哥庄镇某某村,以神医看病花钱消灾的手段诈骗徐某乙人民币17000元,金耳环一副、银手镯一副,价值人民币1866.8元。4、2014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吕某某、李某驾车窜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以神医看病花钱消灾的手段诈骗刘某人民币5000元及老年手机一部。5、2014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吕某某、李某驾车窜至即墨市普东镇潘家屯村,以神医看病花钱消灾的手段诈骗王某人民币5000元。6、2014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吕某某、李某驾车窜至即墨市普东镇某某村,以神医看病花钱消灾的方式诈骗袁某人民币70元,金耳环一幅,价值人民币834元。后吕某某被当场抓获,袁某被诈骗的钱、物已被提取发还。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9月14日被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在吕某某诈骗案中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巩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徐某甲、徐某乙、刘某、王某、袁某的陈述,同案犯吕某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物品价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中,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间从轻处理。被告人要求对其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庭审中自愿认罪,所骗取财物已退赔或被追缴,积极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吉红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人民陪审员  江世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