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段清才,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许庆涛,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卫辉市,现住卫辉市。被告武陟县宏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武陟县黄河大道中段西侧。委托代理人成强,河南省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段清才被告许庆涛、武陟县宏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清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仲君
审 判 员 尹晓龙
人民陪审员 石金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忠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