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焦子蕊。被告王琨。被告田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子蕊诉被告王琨、田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訾 然 来自:
焦子蕊、王琨与王琨、田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焦子蕊。被告王琨。被告田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子蕊诉被告王琨、田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