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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141号

焦子蕊、王琨与王琨、田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子蕊,王琨,田林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焦子蕊。被告王琨。被告田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子蕊诉被告王琨、田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