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刘兰香,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江西海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路52号。法定代表人高兆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志新,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香诉被告江西海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高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香于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香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兰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张田美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