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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63号

齐齐哈尔黑土绿缘米业有限公司、吴志贤与齐齐哈尔市军粮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1-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军粮供应站,齐齐哈尔黑土绿缘米业有限公司,吴志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军粮供应站。法定代表人马良红,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黑土绿缘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少朋。被执行人吴志贤,男。本院受理的齐齐哈尔黑土绿缘米业有限公司、吴志贤与齐齐哈尔市军粮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齐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该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未送达。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1)齐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为未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军粮供应站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飞

审判员  张学荣

审判员  丛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