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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商初字第80号

天津佑东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禹城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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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商初字第80号原告天津佑东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禹城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佑东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佑东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都泓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城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3年7月开始至2014年4月份连续给被告供货SMA635RSMS318R/1两种型号的PVC稳定剂,被告均接受且已使用完毕。被告未完全给付货款,经催要双方对账尚有98000元货款未给付。后被告仅偿付10000元,剩余88000元,货款原告催要无果,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一、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8000元整。

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8000元货款延期给付的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对账日起按实际延期时间计算。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禹城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国强为被告齐垂发、王晓云经营的店铺供应农药,被告齐垂发、王晓云欠原告李国强农药款3700元,二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给原告写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国强于2015年1月27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齐垂发、王晓云归还欠款3700元并支付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二被告供应农药,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供应农药的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垂发、王晓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齐垂发、王晓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国强农药款37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齐垂发、王晓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其顺

审 判 员  金 林

人民陪审员  张荣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敬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