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井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中正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屹凯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海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海霞。被执行人王海庭。石家庄中正碳素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矿区屹凯物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贾海霞、王海庭为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井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872025.75元及其中的6717340.5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872025.75元及其中的6717340.5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驭坤
审判员 高淑魁
审判员 康国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志平合议庭评议案件记录时间:2015年3月28日地点:执行局
审判长吴驭坤
审判员高淑魁、康国兴
书记员杜志平吴驭坤:石家庄中正碳素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矿区屹凯物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贾海霞、王海庭为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井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872025.75元及其中的6717340.5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872025.75元及其中的6717340.5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4元。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高淑魁:同意。康国兴: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谈话笔录时间:2015年3月28日地点: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孙年明、杜志平被谈话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中正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建英,该公司职工。?关于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屹凯物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贾海霞、王海庭为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你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你计划如何处理:不行的话就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别的还有什么说的:别的没有了。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