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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57-1号

杨亚萍与刘聚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杨亚萍,刘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57-1号原告杨亚萍,女,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刘聚,男,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萍与被告刘聚扶养纠纷一案中,被告刘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被告刘聚诉原告杨亚萍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

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