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57-1号原告杨亚萍,女,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刘聚,男,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萍与被告刘聚扶养纠纷一案中,被告刘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被告刘聚诉原告杨亚萍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
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克钊 微信公众号“”